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7〕1号
被告单位顺平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法定代表人宋某甲。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隆尧县**镇**村。
被告人宋某乙,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6195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河北省隆尧县**镇**村,现住河北省隆尧县**。河北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顺平县**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安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顺平县**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乙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初,被告人宋某乙在顺平**有限公司建设过程中,宋某乙多次找到张某乙,分别于2010年、2011年两年的春节、中秋节,4个节日前宋某乙到顺平张某乙的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共计20万元。于2012年春节前,宋某乙在保定市**酒店停车场送给张某乙50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宋某乙在保定市**酒店停车场送给张某乙50万元现金。2012年底,宋某乙将105万元人民币以从其儿子宋某甲账户转到张某乙亲戚吕某某账户的形式送给张某乙,请张某乙帮助顺平县**公司申请探矿权与采矿权。共计向张某乙行贿225万元。
由于张某乙的特殊照顾,**公司在审批资料不完善的情况下得到了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存在的未批先建、违法占地、不具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情况下进行开采,始终未被顺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严格处理。宋某乙在张某乙的帮助下,将**至**公司公路纳入**建设,让顺平县交通运输局在顺平县发展改革局批准的公路建设标准基础上,超标准建设,并从**项目中调剂资金用于**至**公司道路建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顺平县**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宋某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建 民
2017 年 9月 29 日
附:
1被告人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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