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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驭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9****日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成武县**镇**行政村**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1015日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5时40分,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沿曹县德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县德商路金庄村路段时,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现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书霞

     检察官助理  张  泉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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