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6********,汉族,中专文化,幼教,住民权县**镇**村委*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民权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mg/100ml。经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证言;4. 被告人宋某某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5. 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9页附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