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_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12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群众。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阳区正阳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绣城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抽取的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84.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1年2月23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