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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12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群众。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阳区正阳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绣城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抽取的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84.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1年2月23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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