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2826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莒县****村,现住莒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时30分,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莒县文心路沭河公园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5mg/100ml。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身份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顾红霞

                              检察官助理 杨利秀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莒县城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