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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胡同**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1月11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宇钻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鼓楼西大街西关小学门前路段向北变更车道时,与葛某某驾驶晋L****7“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8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谅解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舸平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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