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巷**号,无业。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陕A****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南小巷由南向北行驶至明觉巷口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举报酒后驾驶。交警莲湖大队民警在现场调查处理时将其查获。经鉴定机构检测,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2.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89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