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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陵县兰陵镇兰韩线行驶至南王庄路口时被兰陵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当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61.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0年1125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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