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号(以上为自报)。2020年2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0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山市东升镇**对开路段,与被害人陈某宁停放在路边的粤W**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粤W**小型客车被撞后再次碰撞被害人陈某辉停放在路边的粤T**小型普通客车,事故造成三车损坏的后果。随后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查获被告人宋某某。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58.7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宁人民币30000元,赔偿被害人陈某辉人民币12500元,均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某某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9*******)。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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