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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五常市****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A****Q**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五常市****门前处时,被五常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43.93mg/100ml。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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