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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大连市金州区“**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线”5km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涉嫌酒驾,现场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值为142.3毫克/100毫升,同日20时52分,民警带宋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医院提取其血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9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驾驶证及车辆查询记录、现场呼出气体检测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系自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文福

检察官助理:于双盛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02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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