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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龙安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E*****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白线公路**镇**村路口时,撞到同方向在前向东左转弯的位某某驾驶的豫J*****重型半挂牵引车/豫J****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尾部,造成宋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鉴定,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位某某的陈述;3.物证:现场照片;4.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调解协议等;5.现场勘验笔录;6.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洲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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