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陕西省富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l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陕J****1小型轿车载乘张某某从富县**宾馆院内出发驶往富县北教场,行至富县**广场环岛时发现有交警检查,停至路边又因喝酒心虚便驾车驶离逃避检查,交警用喇叭喊话让其停下,宋某某行驶到富县河滨路金融商行停车位处处停下,民警欲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宋某某反抗拒不配合,路过群众协助民警制服宋某某将其带至警车上,宋某某用头撞副驾驶的靠背座椅,民警李超用手制止时被咬住右手大拇指。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6.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宋某某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一个月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菲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住陕西省富县**乡**村**号(电话1561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