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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5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镇,住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3时36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行驶至五莲县**镇**街路水泥厂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研究所鉴定,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素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663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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