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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4********,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23时30分,被告人宋某某酒后在家与其妻盛某某发生争吵,盛某某报警,民警要求宋某某来派出所说明情况。宋某某遂驾车带着妻子盛某某到平邑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发现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移交平邑交警大队。经检测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2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报告》等书证;证人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彦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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