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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3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和朋友在本市武陵区**馆吃午饭时与4名朋友一起喝了大约六两白酒,饭后在饭馆休息,大约21时,自己驾驶车牌号为湘******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武陵区**路**路交叉路口时,被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干警拦停例行检查,当场对被告人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247毫克/100毫升。随即对其强制性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浓度为302.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0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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