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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 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鄂L60****小型轿车,从萧山区**停车场出发后进入金城路,沿着金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鸡路口调头,后沿着金城路行驶到**停车场进口处右转,沿内部道路直行至地下停车场进出口处时停车并在车内睡觉,后经群众报警,民警赶到后发现宋某某酒后驾车。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崇杰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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