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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43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商人,住**市**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浙**号牌的宝马牌轿车,在东城区东方大道邮政储蓄银行旁边的南北小路南面200米处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3、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一鹤

                    王 萌

二O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附项:1、被告人宋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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