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4********,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9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H*****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44省道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花某某驾驶的冀H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宋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检验:被告人宋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5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滨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