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9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伊川县吕店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伊川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沙**村西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并正在调头的浙**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mg/mL。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该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2.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耀勋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村**组;
2、卷宗材料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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