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滑县高平镇三教堂村至宋子厢村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李堤村交叉路口处,撞向王某某驾驶的豫E8****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处警时发现,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带其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mg/100ml。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抽血照片;2.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王某某人口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