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件号码220103198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派出所,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吉A1****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宽城区西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润民大成小区路口处时与吉AY****号出租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车损,被告人宋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8.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
3.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晓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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