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7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经商,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粤G59V22号小型轿车至雷州市东里镇东兴街东尚造型发廊门口路段被雷州市公安局东里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宋某某口中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经鉴定,宋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7.3mg/100ml。
于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粤G*****号小型轿车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条结果、自述材料为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光盘1张;8.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宋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起
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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