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22时52分许, 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豫Q1****小型轿车,沿上蔡县**乡**村至**村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乡**村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 被告人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8.6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