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8********,汉族,高中文化,东海县**局**,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道**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1月7日21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邮电巷路口,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乙醇含量检验,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归案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85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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