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8********,汉族,高中文化,东海县**局**,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道**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1月7日21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邮电巷路口,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乙醇含量检验,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归案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85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