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兰坪县**安全饮水提升工程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暂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晋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坪县城金江路行驶。2时14分,当车辆行至金江路与人民路交叉口50米处时,与云Q*****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宋某某的辨认笔录、查获现场概貌及照片、交通工具照片、辨认交通工具照片;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告知书、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润平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24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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