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五指山市**乡护林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大道**大厦**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8时许,宋某某在五指山市**广场豪某某家中喝酒,于当日21时许喝酒结束后,便驾驶琼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五指山市环市西路段处行驶时被五指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初步调查发现宋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便将宋某某带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内提取了其体内的血样。于2020年7月30日,我局民警将宋某某的血样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是1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琼D0****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送检经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供述;
4.血样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符仕勇
检察官助理 :曾 亿
书 记 员 :吴 婕
2020年9月7日
附注:1.被告人宋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五指山市**大道**大厦**室;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