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8261976********,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桦川县**乡**村农民,住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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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
刑事处罚 | |||||||
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日期 |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11月26日2020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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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日期 | ||||||
办理案件流程 |
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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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1月10日22时26分,侯某某驾驶黑D****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佳木斯市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科技大道交叉口向左转弯时,与在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黑D****6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5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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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 物证: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车辆的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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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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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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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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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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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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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
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 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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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 定 从 重 | ||||||
酌 定 从 轻 | |||||||
其他情节 | |||||||
量刑建议 |
拘役 |
二个月 |
罚金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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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川县**乡**村一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鹤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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