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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Z39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蒙D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驾车在赤峰市红山区沿长青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交警胡同交叉口处时,与蒙 DG****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某某及乘车人发生口角,被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接到报警后,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一大队于当日出警对宋某某抽血备用检验。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0.57mg /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及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宋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蒙D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车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晓燕

检察官助理:庞静宇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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