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址:甘肃省华池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0月15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2019年8月28日因盗窃、非法拉运原油被华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500元;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时01时42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陕J6****小型轿车沿华池县中街行驶至老车站附近处时,发现老车站门口发生群殴,宋某某停车观看并拍摄视频,被群殴人员发现后双方发生争吵,华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发现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转交至华池县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对宋某某血液进行采集。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581号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0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政治面貌便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车辆照片等;
2.证人赵某某、陶某某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
4.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鉴定委托书、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振梅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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