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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左右,宋某某和八个家人在卓资县金麦楼喝的酒,宋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21时55分许,宋某某驾驶车辆号牌是蒙A*****的红色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卓资县110国道424公里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宋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33.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查获经过;

(2)血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人员基本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国英

助理检察员:祁点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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