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左右,宋某某和八个家人在卓资县金麦楼喝的酒,宋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21时55分许,宋某某驾驶车辆号牌是蒙A*****的红色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卓资县110国道424公里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宋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33.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查获经过;
(2)血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人员基本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国英
助理检察员:祁点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