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区**路**号,住哈尔滨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0时7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黑A9****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岗区哈双路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刘亮驾驶的黑A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和处于停车状态的黑A1****号柳工牌轮式装载机械相撞,后黑A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又与在中央隔离绿化带东侧停放的黑A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发生了伤人、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 241.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于案发当日当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单及鉴定证书、认罪认罚材料、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现场照片、酒精呼吸检测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赫男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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