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未年检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邑县沙渠镇龙湾村出发,沿东岳大道、沙蔡路、蔡韩路、董韩路向董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大邑县蔡场镇董韩路云南村5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0.7mg/100ml。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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