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宋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夹江县城区行驶。21时40分,宋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夹江县城镇滨江路84号外交通管制路段时,与在该处搭建展销棚的曾某某相撞后随车倒地,造成曾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群众报警及拨打120 ,救护车到现场将曾某某接至医院救治,交警到现场现勘后将宋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并让宋某某留存了个人信息和联系电话。次日宋某某停用在交警部门留存的电话号码,并离家外出务工,夹江县公安局多次到其家中抓捕未果,于2018年12月25日对其决定刑拘上网追逃,2019年4月17日,宋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机场被抓获。

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7.113mg/100ml

经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4日,宋某某与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曾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容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二册,附页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