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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号**号,住自贡市大安区**路**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余某某从大安方向沿206省道往大山铺方向行驶,10时05分许,行驶至206省道151KM十300M处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在道路右侧,造成宋某某、余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某求助他人报警,随后民警赶到现场。余某某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4日死亡。经鉴定:余某某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肇事车辆无号牌世纪雄风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属性为机动车类中摩托车,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安全技术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2019年7月17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第5103041201900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宋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4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血液乙醇浓度、车辆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玥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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