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荔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街**号,2020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朋友在**街道**面馆吃饭,期间饮用啤酒4瓶,后持C1E驾驶证驾驶陕E****8号雅马哈两轮摩托车前往**村,16时48分沿**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学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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