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审验的宁A****0号黑色途锐越野车从银川市兴庆区景博路玺源楼餐厅停车场出发行驶至双庄巷时,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查获。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92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审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晶晶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95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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