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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任家圈村83号,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2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09日15时43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安丘市歌尔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官庄镇上河头村北处被安丘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被告人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259mg/100ml。后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玉敏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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