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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20917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10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处以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6262130,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司附近路段,在看到前方酒驾执法检查后下车逃跑至旁边非机动车道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随后将宋某某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72毫克/100毫升。

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73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6.案发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均应予从重处罚。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  侠

检察官  杨永凯

2020827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室,联系电话1555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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