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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浙AJU171号小型轿车沿寿县正阳关镇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1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宋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12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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