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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暂住富平县**街**小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23时26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陕A****3号小型轿车从富平县怀德大街前往富平城区,沿车站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车站大街检察院西2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当事人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7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现场检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平安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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