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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东营市垦利区**局职工,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营市垦利区**路**小区**附近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份,附加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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