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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15时22分,宋某某驾驶御捷牌白色四轮电动轿车沿单县***小区西邻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省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经检验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由安徽省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献海

2020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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