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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平邑县铜石镇诸冯铺村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宋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希龙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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