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序,务农,现住成武县**街道**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轿车行驶至成武县**镇**庄十字路口与秦某某驾驶的鲁******轿车发生碰撞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堂军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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