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非**或政协委员,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3时46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沂水县长安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沂城街道大梨行村路段时,与沂水县**街道**村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宋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耿顺达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5099****);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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