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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租住泰安市泰山区**庄小区**街楼**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龙潭路由北向南行驶右转进入岱阳大街匝道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证明等;2.证人证言:姬忠波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卫东

检察员: 司 珊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_《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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