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队**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平定县**镇**村。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1时15 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从阳泉市回平定县**镇**村,当行至平定县西外环路庙沟村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王某某驾驶的晋C****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3.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处警受理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淑青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平定县**镇**村。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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