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22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33.09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本市麻涌镇中心大道麻涌二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摩托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贰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