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2时54分,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粤H*****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宝岗大道昌岗中路北10米时碰撞前方等候交通信号灯放行的粤A*****号小型轿车尾部,宋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82002****)。
2.本案卷宗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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